13635746596

利川发布2023年度市场监管领域十大典型案例

发表时间:2024年3月31日    作者:通讯员   阅读量:11566

2023年,利川市市场监管系统聚焦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不断完善投诉举报管理制度,全年受理各类消费者投诉、举报、咨询2331件,其中:12345热线转办工单616件,12315平台接收1715件,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115.41万元。在第42个“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为持续推进放心消费建设,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利川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023年度市场监管领域十大典型案例,希望通过这些案例分享,进一步提升消费维权意识和能力,优化消费环境,激发消费活力,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利川2023年度市场监管领域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

森某食品(利川)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案

【案情简介】2022年12月12日,利川市市场监管局在全国12315投诉举报平台接到匿名举报称:“利川森某有限公司擅自更改食品生产日期,进行销售”。

【处理过程及结果】接到举报后,利川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进行核查,发现当事人对各经销商退回的临期或过期食品进行清理、分堆,对部分包装完好且包装上的生产日期为喷码的临期或者过期的食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现场检查发现已标注和准备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共49种,货值金额共计1699.8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依照该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利川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该食品有限公司给予没收用于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工具,以及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罚款65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在本案中,看似微小的生产日期标注也不能忽略其危害性。食品生产企业应牢固树立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意识,切实履行产品标签标注的合法性与真实性等法定义务,以避免食品安全风险,任何借口都无法推卸其法律责任。唯有明法规、知敬畏、守底线,规范生产经营行为,才能切实履行好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营造放心安全的消费环境。

案例二

重庆某经营公司利川某商都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案情简介】2023年2月16日,利川市市场监管局接12315实名投诉举报称,在该商都购买的4盒光明1911风味酸牛奶、3瓶光明益生菌风味发酵乳(原味)、1瓶光明鲜牛奶、3瓶光明优倍鲜牛奶超过保质期,并将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及购买的临期食品送至利川市市场监管局。

【处理过程及结果】利川市市场监管局组织当事人与投诉举报人进行调解,达成一致意见,对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进行赔偿并对临期食品退还货款。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依照该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利川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该商都给予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没收违法所得45.50元,并处以罚款6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此案凸显了食品经营者在日常管理中存在严重问题。食品经营者应严格按照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食品进行定期检查,确保所售食品在保质期内。对于发现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应立即下架并进行销毁,不得再次销售给消费者。食品经营者应增强法治意识,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确保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消费者在购物时要关注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确保购买的食品在保质期内,并应注意查看食品的包装是否完整,有无破损、胀包等现象。如发现购买的食品存在质量问题,请及时联系商家进行退货或换货。

案例三

湖北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不按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维护保养电梯案

【案情简介】2023年10月9日,利川市市场监管局在组织电梯使用维保质量监督抽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现湖北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维护保养的某洋房小区的3台电梯,在履行维修保养合同职责期间,一直未制定、不提供该小区3台电梯的维护保养计划和方案;并且在2023年8月27日至2023年10月9日期间,不遵守电梯维保周期的规定,停止了对电梯使用单位所属3台电梯的维护保养活动。

【处理过程及结果】湖北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上述两种行为不符合《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的相关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利川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该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给予罚款15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电梯是与人民群众关系最密切的一类特种设备,“出门第一步,回家最后一程。”电梯质量安全工作,既关乎民生,又关系城市公共安全。电梯的安装维护保养是电梯日常管理的重要一环,对于电梯的安全运行至关重要。电梯维保公司不能让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仅仅停留在“纸面”上,视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于不顾,而应该切切实实的履行其主体责任,要对电梯安全运行负起责任。市场监管部门通过严查虚假维保违法行为,进一步服务和保障民生,让百姓“安心乘梯”,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生活质量。电梯厂家、销售单位、安装公司、维保单位、使用单位共同承担起相应职责同时,市民也要爱护电梯,文明乘梯。

案例四

利川市某生态鱼府收购非法捕捞渔获物野生巴岩鱼以及经营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野生刺梨酒和野生糖果子酒案

【案情简介】为了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长江“十年禁渔”决策部署,以及市场监管总局、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通过明察暗访和公安部门移送的相关线索,利川市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10月20日对利川市某生态鱼府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经营场所玻璃鱼池里有巴岩鱼,共计0.6公斤,其中部分巴岩鱼已死亡。执法人员在经营场所还发现待售的野生刺梨酒、野生糖果子酒,坛身标签上标注内容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处理过程及结果】利川市某生态鱼府收购的野生巴岩鱼是某村民从团堡镇朝东岩当地的水库和河沟里捕捞的,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利川市市场监管局依法给予该鱼府没收野生巴岩鱼、处罚款7200.00元的行政处罚。该鱼府经营的野生刺梨酒和野生糖果子酒的标签上,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利川市市场监管局依法给予该鱼府没收野生刺梨酒、糖果子酒,没收违法所得,处罚款3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禁渔期非法捕捞行为,问题出在水上,根子却在岸上,如果没有收购获益,也就没有偷捕,部分餐馆、商家为了一己私利,违反禁渔管理规定,非法收购、销售违禁渔获物,破坏了渔业资源的繁殖生长。该案件反映出的此类违法行为亟需关注,虽然处罚金额不高,但具有典型意义。禁渔期捕鱼是众所周知的违法行为,禁渔期非法收购、销售违禁渔获物也是违法行为,也一样要受到惩罚。而“水上严打、岸上严管、市场严查”的执法闭环,是长江禁渔“禁得住”的重要保障。全社会要积极行动起来,营造“水上不捕、市场不卖、餐馆不做、群众不吃”的社会氛围,共护一江碧水永续东流。

案例五

朱某向未成年人销售卷烟案

【案情简介】2023年12月4日,利川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接到利川市烟草专卖局案件线索移送,有未成年人在某烟酒批发购买卷烟。随后利川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检查,经调查核实,发现该店以200.00元的价格向未成年人(利川市某中学学生)出售黄鹤楼蓝楼软蓝一条,违法所得200.00元;之前销售给未成年人(利川市某中学学生)黄鹤楼奇景30.00元,违法所得30.00元;朱某两次向未成年人销售卷烟共计违法所得230.00元。

【处理过程及结果】当事人销售香烟给未成年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利川市市场监管局依法给予朱某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处罚款6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不成熟,吸烟会严重影响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禁止经营者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烟酒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为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本案中的朱某向未成年人售烟的行为,有违法律规定,利川市市场监管局以零容忍的态度严查向未成年人售烟的违法行为,对于引导烟酒商家进一步强化社会责任,增强法律意识,让未成年人远离烟酒伤害,为切实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案例六

向某销售假冒专利的茶叶案

【案情简介】2023年5月18日,利川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向某开办的茶叶店进行知识产权保护专项检查,现场发现在该门市茶叶货架上陈列有待售的“利川红.云享”茶叶,在该茶叶包装盒正面右上角标示:“利川工夫红茶|创新工艺.专利保护.专利号:201310691996.0”,包装正面标示“利川红.云享,利川工夫红茶”字样。执法人员经查询该专利权已于该批茶叶生产日期前终止。

【处理过程及结果】当事人销售假冒专利的商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利川市市场监管局给予向某处罚款5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随着品牌观念、专利思维,为知识“定价”,给创新“赋权”,让成果受到尊重深入人心。企业在做大做强的过程中,产品既可以通过创新保护如申请专利、商标注册等方式取得法律保护,还可以通过持续推广、使用打造企业特有的包装、装潢,进而从知名商品角度来进行法律维权,以全面地维护企业自身的合法权益。

案例七

利川市某大药房经营超过有效期的药品案

【案情简介】2023年6月12日,利川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开展药品、医疗器械半年督查时,在该药房的拆零药品专柜内发现1瓶吲哚美辛肠溶片、1瓶甲硝唑片,在中药柜中发现建曲240g,三种药品均已超过有效期。上述药品超过有效期后仍摆放在药品销售区域,该区域无不合格药品标识,该药房不能提供过期药品的下架、停止销售以及由质量管理人员确认和处理不合格药品的相关记录,该药房于2021年11月1日更新了药店系统,故当事人无法提供案涉三种药品在2021年11月1日前的销售记录。涉案的三种药品在超过有效期后均未查询到销售记录,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处理过程及结果】利川市某大药房经营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利川市市场监管局责令该药房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没收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处以罚款15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药品是治病救人的特殊商品,药品安全无小事。《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企业应当定期对陈列、存放的药品进行检查,重点检查拆零药品和易变质、近效期、摆放时间较长的药品以及中药饮片。发现有质量疑问的药品应当及时撤柜,停止销售,由质量管理人员确认和处理,并保留相关记录”。国家药监局部署开展了为期一年半的药品安全巩固提升行动,努力保障药品安全形势稳定向好,坚决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防患于未然,始终保持利剑高悬、重拳出击的监管态势,才能确保药品安全。

案例八

湖北省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超政府定价收取终端商户电费案

【案情简介】2022年10月8日,利川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接到举报称:“湖北省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涉嫌超政府定价收取终端商户电费”。经查,该公司于2021年11月至2022年10月期间,按照1.00元/度标准向终端商户收取电费。而该公司实际向利川市供电公司缴纳转供电主体终端电费,根据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0年10月16日发布的《省发改委关于进一步规范转供电环节价格行为的紧急通知》的规定,收取7%电损费用,两项费用之和均低于所收取的电费。利川市市场监管局责令该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退还多收取的终端商户电费,但该公司并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规定退还。

【处理过程及结果】湖北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多收取转供电终端用户电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利川市市场监管局给予湖北省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没收违法所得8486.89元,处罚款16973.78元的行政处罚。该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对利川市市场监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没有履行,该案已申请利川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案件评析】电力供应是营商环境的一项重要指标。转供电用户理应享受国家降低电价的红利,而实际操作中还存在电价明降暗升的情况,终端用户成为利益受损者。近年来,受疫情冲击,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受影响程度更为显著,也比以往更迫切享受政策红利、降低经营成本。各转供电主体要切实规范自身价格行为,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主动接受市场监管部门检查和社会监督,确保国家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政策红利惠及终端用户,为优化我市营商环境作出积极贡献。

案例九

吴某销售超过有效期的儿童用品案

【案情简介】2023年7月5日,利川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经营主体“两个责任”专项检查中,发现吴某经营门市内摆放在货架上的“亲多”小飞侠儿童碗、“亲多”50ml玻璃果汁瓶、“亲多”晶钻玻璃奶瓶、“亲多”60mlPP果汁瓶、“亲多”310ml背带吸水杯已超过有效期限,上述超过有效期的产品货值金额共计438.00元。

【处理过程及结果】吴某销售超过有效期的儿童用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吴某改正违法行为,给予没收超过有效期的儿童用品,处罚款438.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儿童用品的质量关系广大未成年人的健康和人身安全,也是许多家长普遍关注的问题,儿童用品质量安全容不得丝毫马虎。本案虽然案值小,但是主要消费对象是未成年人,本案的查办,有效地打击了不法经营者销售此类不合格儿童用品的行为,为儿童用品质量安全扎紧了篱笆。

案例十

利川市某茶社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茶叶案

【案情简介】2023年5月17日,利川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据《利川市市场监管局专利真实性检查和春茶市场整治行动方案》,对利川市某茶社开展春茶市场整治专项监督检查,执法人员在该茶社店内发现左右两侧货架上陈列标有“利川红”“恩施玉露”的茶叶包装盒,包装盒内外未标注生产厂家、生产地址、生产许可证号等信息,左侧柜子里发现标有“利川红”“恩施玉露”的茶叶包装袋,袋身未标注生产厂家、生产地址、生产许可证号等信息。经查,“利川红”“恩施玉露”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商标所有权人属于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茶产业协会。该茶社未获得恩施州茶叶协会“利川红”“恩施玉露”地理标志产品证明商标授权准用证。

【处理过程及结果】利川市某茶社未经商标注册人授权许可,在包装外标示“利川红” “恩施玉露”等字样,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利川市市场监管局给予利川某茶社处罚款5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如今,茶文化不仅融入民众日常生活,也成为人际沟通的纽带。茶叶已成为恩施的一张名片,更成为利川助力乡村振兴、助推农村发展丢不了、放不掉的产业。经过多年的经营,“利川红”“恩施玉露”早已发展成为恩施州茶叶的“金字招牌”。但企业发展没有捷径可走,必须坚持诚实信用原则,脚踏实地,一步一个脚印。本案就为妄图“搭便车”“傍名牌”的经营者敲响了警钟!作为利川“茶人”,要严把标准关、安全关、品牌关,为利川茶产业发展增劲赋能,让“舌尖上的茶香——幸福茶”激发利川经济市场“茶动力”,切实助推利川茶产业高质量发展。

转载于利川发布2023年度市场监管领域十大典型案例-社会-云上恩施 (estv.com.cn)

友情链接

Link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