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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2025年“守护消费”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发表时间:2025年9月7日    作者:通讯员   阅读量:10643

为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严厉打击掺杂掺假、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商标侵权等性质恶劣、危害严重的违法行为,有力保护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现公开发布2025“守护消费”铁拳行动第一批典型案例6个。

一、恩施市侯某某经营未经检验检疫的猪肉案

2025年7月1日,恩施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侯某某经营未经检验检疫猪肉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对其作出没收未经检验检疫的猪肉43.6kg,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5月28日,新塘市场监管所、新塘派出所、新塘乡畜牧兽医服务中心联合开展肉类及肉制品专项检查,发现侯某某猪肉摊位经营的猪肉没有动物检疫验讫印章、肉品品质检验验讫印章,现场无法提供动物检疫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等证明文件,且不能说明销售猪肉的具体来源。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的规定。恩施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二、恩施市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的食品案

2025年8月1日,恩施市市场监管局对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没收不合格的恩施茶酥7盒、没收违法所得162.5元、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5月29日,恩施市市场监管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给宣恩县某土特产店的恩施茶酥,经执法人员抽样送检,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标准指标≦0.25,实测值2.0,不符合GB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恩施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不具备生产条件,涉案产品系从武汉某公司购进。经查,当事人在购进恩施茶酥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恩施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三、利川市某食品店生产、销售掺杂掺假的牛灿皮案

2025年3月26日,利川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食品店生产、销售掺杂掺假牛灿皮的违法案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2025年3月26日,利川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公安机关在辖区内开展制售假劣肉制品专项检查,发现当事人将猪连肝肉加工后冒充牛灿皮销售,遂立案调查。从2022年开始,当事人先后从武汉、重庆等地的食品企业购进猪连肝肉,通过解冻、加盐、焯水等工序加工后冒充牛灿皮对外销售。当事人购进的猪连肝肉均价300元/件,10公斤/件,货值金额10万余元,销售价格22-24元/斤,销售金额11.5万元,获利1.33万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且涉嫌犯罪。利川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利川市公安局。

四、建始县某商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5年5月9日,建始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商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侵权商品698箱、没收违法所得4250元以及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3月20日,建始县市场监管局接到某品牌公司举报当事人违法的信函,经核查属实后依法立案查处。当事人销售的标注该品牌字样的薰衣草香深层洁净护理洗衣液,经该品牌商标权利人对涉案商品进行辨认,确定其为假冒产品。当事人共购进涉案商品1048箱,销售价格112元/箱,涉及违法经营额117376元,其中卖出350箱,违法所得425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建始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五、咸丰县某电动车城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5年1月16日,咸丰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咸丰县某电动车城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涉案电动自行车5辆、罚款298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9月至10月,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存在整车质量、尺寸限值及蓄电池防篡改项目不符合GB17761-2018标准要求的问题,且存在使用他人身份证上牌后更换大容量蓄电池的违规行为。经查,涉案产品货值金额1490元,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咸丰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六、鹤峰县某天然气有限公司不执行政府定价收取天然气费用案

2025年7月11日,鹤峰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天然气有限公司不执行政府定价收取天然气费用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500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4月14日,鹤峰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对鹤峰县某幼儿园的天然气销售价格未按政府定价文件的规定执行。当事人在2023年6月至2025年5月期间,分别多收鹤峰县某幼儿园天然气价款4282.3元,居民胡某天然气价款253.5元,居民蒋某天然气价款320.58元,累计多收价款4856.38元。2025年5月14日,鹤峰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退还多收价款,当事人将多收价款进行了全额退回,并按政府定价标准作出了相应的价格调整。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鹤峰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转载自恩施州市场监督管理局_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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