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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州2025年茶叶市场规范整治告知书

发表时间:2025年3月30日    作者:通讯员   阅读量:12480

全州各茶叶生产经营主体、广大消费者:

三月春茶绿,新芽沏成香。为切实保护我州“恩施硒茶”“恩施玉露”“利川红”“伍家台贡茶”“鹤峰茶”“来凤藤茶”等茶叶(含代用茶)地理标志品牌形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商标印制管理办法》《印刷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州市场监管局、州农业农村局、州茶产业协会联合开展茶叶市场规范整治行动,有效遏制侵权假冒等违法违规行为,营造良好茶叶市场环境。

一、重点整治以下涉嫌违法违规行为

(一)制售假冒伪劣茶叶地理标志违法违规行为

1.使用或掺杂保护范围以外的原料生产、加工、分装成地理标志产品进行销售的行为;

2.直接购进保护范围以外的成品茶冒充恩施茶产品进行销售的行为;

3.将陈茶进行翻新、染色,或直接以陈茶冒充新茶进行销售的行为。

4.未按照地理标志相关标准进行生产、产品品质与标注等级不相符、以次充好进行销售的行为。

(二)侵犯地理标志专用权违法违规行为

1.未经地理标志商标权利人许可,在商品或包装装潢上使用地理标志商标标识的行为;

2.未经知识产权部门核准、备案,在商品或包装装潢上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行为;

3.冒用、伪造他人注册商标、专利,或冒用其他企业取得的质量认证和生产许可证编号的行为;

4.故意为他人侵犯地理标志专用权的行为提供场所、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行为。

(三)违反食品包装要求的违法违规行为

1.使用无生产单位厂名、厂址、生产日期的地理标志通用包装盒及包装盒上印制的标签不符合食品标签要求的行为;

2.茶叶包装使用“中国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等字样以及违规使用“名牌产品”标识字样的行为;

3.未通过有机、绿色等认证,擅自标注“有机”“绿色”等标识字样,或擅自扩大认证范围的行为;

4.州内企业生产的茶叶产品,未在包装(含散茶包装物)上清晰标注产品名称、等级、生产厂家等信息的。

5.外地茶产品进入本州市场销售时,未在外包装(含散茶包装物)显著位置张贴产品名称、等级、产地等信息标签的;

(四)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1.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生产加工茶叶,且标注其产品为恩施州茶叶地理标志的;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经销茶叶及其制品,且所经销的商品标注为恩施州茶叶地理标志的;

2.未索证索票,未建立进销货台账,未明码标价,短斤少两,以次充好等违法违规行为;

3.以任何形式发布恩施州茶叶地理标志违法广告的行为;

4.商标印制单位无营业执照和印刷经营许可证,未建立和留存商标印制档案和商标标识出入库台账的;

5.茶叶生产商和销售商未按规定建立完整的生产和销售台账的,如:原料采购(生产企业)、产品信息、供货者信息、购货者信息(生产或批发企业)等内容;

6.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免费提供“恩施玉露”“利川红”产品鉴定服务

恩施州农科院、恩施州茶产业协会将在武陵山茶叶交易市场设立“恩施玉露”“利川红”产品鉴定点,从茶叶的原料、工艺、品质等多方面为消费者提供免费的专业鉴定(联系方式:恩施州茶产业协会 程鹤江 18071920832)。

未提及的事项和领域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消费者对全州茶叶地理标志保护及生产、销售秩序进行监督,若发现上述违法违规问题线索,请及时拨打12315或12345进行投诉举报。

                恩施州市场监管局 恩施州农业农村局 恩施州茶产业协会
                                 2025年3月24日  

转载自恩施州市场监督管理局_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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